「红蔷薇律所|微言法语」尽己力,听天命。无愧于心,不惑于情。顺势而为,随遇而安。知错就改,迷途知返。在喜欢自己的人身上用力,在不喜欢自己的人身上健忘。如此一生,甚好。
生活中,你在意什么,什么就会折磨你;你计较什么,什么就会困扰你。纵使天大的事,当你用顺其自然的心态去面对时,就会发现其实没什么,只是自己想得太复杂而已。
「红蔷薇律所|张微说法」(律企共建专题,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 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红蔷薇律所—-张微律师。二、企业如何在生产、销售环节做好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国家对不同行业的企业都有质量标准、安全生产、卫生以及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如果企业未达标生产或者销售,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随着苏丹红鸭蛋、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以及瘦肉精等食品问题的爆发,国家立法对企业的生产、销售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刑法》第140条至150条专门设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来规范企业的生产、销售产品的行为。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特别针对药品、医用器材、食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以及一些对使用安全性要求比较高的产品设立了专门的刑法规定,对这些产品的质量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是明知,且生产、销售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方构成既遂;而针对食品类、医药类商品,则多数只需行为者实施了生产、销售特定商品的行为,或者行为构成了一定的危险则既遂成立。
红蔷薇律所。为了企业基业长青,为了家庭幸福,为了布道法商。红蔷薇律所,-直为企业保驾护航,为法商共建努力。
张微律师。特殊资产处置,红蔷薇律所,不断砥砺前行。
「红蔷薇律所|红蔷薇语录」{关于大善无情?}小善如大恶,大善似无情。古人云:“大仁不仁,大善不惠。”真正的善行,不在于假仁假义,不在于小恩小惠。
行善也要讲究方法,否则只会适得其反。《道德经》有言:“善行无辙迹。”为人处世,应当秉持一颗善心。但并非所有善心,都能带来好的结果。
很多时候,往往是好心办坏事。发心虽是善的,可结果却是恶的。真正的善行,就好像风过无声、雁过无痕。
因其为遵循正道,所以不留任何祸患、不露任何踪迹。善良要有锋芒,否则宽容也会变成纵容。行善不着痕迹,不留后遗症,才是真正厉害的人物。
盲目行善,也可能是在助长他人作恶。
为了“行善”而留下一大堆后遗症,结果让别人为难,其实离“作恶”不远了。荀子曰:“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意思是,天地有其自身规律,没有因为尧是明君就让他长存,也没有因为桀是暴君就让他灭亡。
正因为如此,天地之间才能达到“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如果天地也讲感情,时而帮扶弱小,时而惩治奸恶。
任意干预变化,轻易改动规则,那么天地也就不是天地了。所谓大善,一定要有大智慧相匹配。以智慧的眼光,遵循自然天地法则,洞悉世相人心。只有这样,善行才能既合乎天道、又不违背人情。
红蔷薇律所创始人、主任:张微律师